财联社12月19日讯(记者 郭子硕)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距离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时隔10年。
值得关注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条件上设置了指标,而部分存量消费金融公司部分指标并未达到门槛标准。按照《征求意见稿》,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同等金额货币。而此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亿元。此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10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未达10亿元
据财联社记者梳理,目前消费金融行业有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10亿要求的公司共有10家。包括盛银消费金融(3亿元)、锦程消费金融(4.2亿元)、唯品富邦消费金融(5亿元)、晋商消费金融(5亿元)、蒙商消费金融(5亿元)、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5亿元)、幸福消费金融(6.37亿元)、中信消费金融(7亿)、北银消费金融(8.5亿)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9亿元)。
目前,尚不清楚新规实施后,未达到上述两项标准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否需要增资补足注册资本的门槛缺口,以及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低于50%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否需要调整股权比例。
不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有业内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无论是提高大股东在持股比例以及资质的要求,还是提升注册资本门槛,核心都是希望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具备一定实力和资源。一方面是,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进一步下沉,不良资产会增加。另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已迈入精细化经营时期,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消费金融公司很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甚至亏损的情况。”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可看作是为可能出现的过度竞争、行业性问题进行政策储备。从公司发展上看,筛选掉没有能力、没有实力的大股东,鼓励有实力、能赋能子公司的公司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长期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提高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要求,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至少13家消费金融公司或需变更股权?
除增加注册资本外,按照新规,未来或许至少13家消费金融公司或需变更股权,以满足主要出资人比例不低于50%要求,其中则以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为主。财联社记者统计发现,消费金融公司第一大股东超过40%但不到50%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分别是唯品富邦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河北幸福消费、蒙商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
天眼查显示,唯品富邦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河北幸福消费、蒙商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的第一大股东依次为唯品会、中原银行、张家口银行、蒙商银行、中国银行、晋商银行,分别持股49.9%、49.25%、47.0958%、44.16%、42.8%、40%。此外,成都银行持有锦程消费金融38.857%股份;上海银行持有尚诚消费金融38%股份;北京银行持有北银消费金融35.29%股份;湖北银行持有湖北消费金融31.91%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也有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小。比如,海尔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海尔集团持股比例占30%,第二大股东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25%;金美信消费金融的股东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国美控股、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持股34%、33%、33%。
此外,马上消费金融前四大股东为:第一大股东重庆百货持股33.089%,第二大股东北京中关村科金技术有限公司31.43%,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17%,重庆银行持股16.54%。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解释,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来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