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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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其中特定受益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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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场景
1、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
特殊人群中有这样两类人群,一是心智障碍者(含自闭症患者),他们大多数没有独立行为能力,没有社交能力,需要专人长期照看;二是残障人士,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严重不便,基本不能独立生活,通常需要家人照顾或者由家人聘请保姆来照顾,他们可能还需要做长期的治疗、康复。让很多家长担心的是,由于其子女缺乏自我照顾能力,他们担忧在自己离世后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
2、谁来为我养老
特殊人群中还有一类人群是失能失智的老人,他们可能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也可能是身体因疾病或意外受伤而活动受限甚至瘫痪的老人,他们的生活照料都需要别人打理,而部分老人无子女或者子女因各种原因无法照顾老人,从而出现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会有遇人不淑将养老钱财骗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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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
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按照他们的意愿定期向受益人的照顾者或机构发放生活费用,也可以临时支付其他费用(如医药费等),还可以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联动,支付照护、康复等费用,以确保他们的财产用于继续照顾受益人的长远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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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有什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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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可以借助信托制度的优势实现财产安全隔离,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可以实现特殊需要人群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相分离,即将管钱和管事相分离,从而避免监护人利用监护地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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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不因委托人身故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委托人可以事先在信托合同中将其亲属或好友指定为顺位指令权人,待委托人身故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顺位指令权人可代替委托人继续行使相关权力,从而防止因委托人过世而特殊需要人群无人照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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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信托架构设计,协同公益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经纪公司等多个机构组织,通过跨界的多渠道资源整合,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提升和保障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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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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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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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明确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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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填写《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申请表》,与受托人确认交付财产规模、信托期限、信托报酬、监察人(若有)、分配规则等信托要素,确定信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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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若有)等基础资料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户口本等,机构为机构统一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等),受托人提交内部审批,通过后报送中信登登记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报备,并开立信托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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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保管合同》,与监察人签署《监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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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将资金打款至信托专户,受托人确认资金到账后项目成立,并向委托人出具《成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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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1
特殊需要信托是不是要很多钱才能设立?
A
特殊需要信托没有起点金额限制,可根据各自家庭经济情况出资设立。
Q2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时候,需要一次性交付财产吗?
A
不需要,委托人可以前期交付部分财产先行设立信托,后期再逐步追加财产。
Q3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有哪些费用?
A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要支付设立费;信托开始生效后,需每年支付管理费,但因信托财产存放在信托专户会产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可覆盖部分或全部的管理费。
Q4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如果有工资收入,是否可以放入信托?
A
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署信托合同,作为共同委托人之一。
Q5
是否一定要设立监察人,谁可以做监察人,设立监察人有什么好处?
A
不是一定要设立监察人。监察人可以是信任的亲友、律师或者社会组织担任,可以是1人或多人共同担任,也能按顺位担任。设立监察人有以下好处:1、可以监督信托公司有没有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受益人;2、可以对每笔资金支出用途进行审核。
Q6
委托人过世后,特殊需要信托是否就到期了?
A
不会,信托不会因委托人的去世而终止,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持续为受益人服务。
Q7
在受益人过世后,如果信托中还有资金,我可以指定剩余资金的用途吗?
A
可以,委托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可将剩余资金用于分配给指定的人或作为慈善资金捐赠给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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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案例1:父亲用财产信托,照顾重度智能障碍儿子
张爸爸年事已高,因自己身体原因担心自己的重度智能障碍儿子未来的照顾安置问题。张爸爸想到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用来确保自己的财产将来能用来照顾儿子。
张爸爸预计用 100 万元资金来保障自己儿子的后续生活,但考虑到目前家庭经济情况,故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每年交付25 万元,信托生效后,约定资金用来支付儿子未来的机构费用、医疗费用及其他生活所需;并在信托合同中委托某律师担任信托监察人。
案例2:将家中唯一的不动产变现,结合信托照顾父子二人的生活
李爸爸高龄 80 岁,家中的儿子因后天受伤而导致多重障碍,李爸爸为了确保自己及小儿子未来的经济无虞,且若自己失能失智后仍有人可以代管财务,故将家中唯一的自住房屋出售,获得300 万元现金后,李爸爸以委托人身份设立两个信托,分别为 100 万元用来照顾自己,200 万元照顾多重障碍的儿子。
李爸爸认为,自己未来也会需要人照顾,儿子也不可能自己住在家中,留下不动产给儿子没有意义,让房子变成现金并结合信托照顾儿子才是好方法。李爸爸在照顾儿子的信托合同中,委托自己信任的亲友担任信托监察人,约定资金用来支付机构照顾费用、医疗费用及其他经信托监察人同意的生活所需费用。
案例3:肢体障碍者办理特殊需要信托,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45岁的阿文是一名肢体障碍者,平时在做一些简单的工作。因其继承了父母的50万元财产,在某次阿文短暂住在疗养院期间,社工发现阿文很喜欢到处请客或乱买东西,故与阿文讨论将账户剩下的现金特殊需要信托,每月领取固定的生活费用即可,让名下的财产不至于太早消耗光。
阿文思考后同意将自己名下的资产50万元财产及每月的工资收入设立信托,并约定每月领取5000千元的生活费用,同时约定阿文可因突发事件申请临时费用。阿文亦委托其姑姑担任信托监察人,在自己控制不住想额外申请信托给付时,必须经信托监察人同意才可以申请,避免自己任意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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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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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03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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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余超榆 华东地区业务总部 业务总监
编辑 | 戴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