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非法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将被金融惩戒!
近日,公安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jfzzx@163.com。
配套制度完善
官方发布的关于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显示,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门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推出了一部上位法,这也侧面说明了当前反诈任务之紧急。
在此之前,国务院联席办有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当前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民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系统、完备规范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治理,建立完善各方责任制度,为预防、遏制和惩戒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中,《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论证,起草完成了《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遵循基本原则、明确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采取分级惩戒、规范惩戒程序和设置申诉核查六个方面内容。
明确惩戒对象
根据《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惩戒对象包括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一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二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三是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四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实施惩戒。
据了解,《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
同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措施细化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例如第六条显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
(三)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该条第一款要求。
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动态管理、保障权益。《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诈骗方式无论怎么更新,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财,这最后一环难免就要波及到金融机构身上。”在一位华东地区大行资深从业人士看来,诈骗分子对银行的放款模式和流程非常熟悉,“其中很多也正是利用了银行在疫情后推出的普惠快贷产品实施犯罪”。
许多金融科技公司同样与反诈工作周旋已久。“很多诈骗分子打着金融科技公司或者银行员工的名义实施诈骗,但根本不是我们的员工,这都是他们的幌子和道具。”一位头部金融科技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金融科技集团成立了专门的反诈技术研究小组,投入技术研发提升反诈能力,商业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也都在主动开展反诈工作保护用户资金安全,这已经成为平台型企业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
部分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则在加强自身风控技术外,选择与公安部门合作,向诈骗高发地区居民针对性地发送“警惕诈骗分子假冒该公司客服人员身份”的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