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了三张罚单,剑指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2.开展关联交易未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
3.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4.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
5.对保险资金投资的资金信托未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6.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核心环节违规外包;
7.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8.信托计划持有的金融资产未准确计量;
9.标品信托未按净值兑付;
10.用印管理不到位;
11.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
12.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合规问题整改不到位。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五)项、第四十七条,对其处罚款合计405万元。
对此,信托圈内人需要指出的是:
标品信托不按净值兑付,这在监管罚单里是首例。不少标品信托产品投向二级市场的浮动产品,投资人不知晓具体投了哪些,只知道最终的结果是亏损。若是只亏损一点或者盈利少一点,投资人自身无法发现是信托公司动了手脚,便不会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
如果信托公司不按净值,想怎么兑就怎么兑,也就是:信托公司可以操作净值侵吞信托财产,投资人盈利或亏损都由信托公司控制,这不就和现货原油诈骗是一个模式?
所以,对于标品信托未按净值兑付,直接损害投资人权益的,监管部门应当重拳出击,从严处理,除了例行罚款外,还应该要求违规的公司和人员补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张德荣,时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对保险资金投资的资金信托未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孙鹏,时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部经理,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核心环节违规外包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分别对其处以警告,并分别处罚款5万元。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创立于1988年7月,是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5%股权,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