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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34次提及“金融”,释放出哪些重要信号?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7月2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34次提及金融。

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这意味着接下来央行将持续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尽管受金融“挤水分”等因素影响,上半年信贷、社融、M2等金融总量指标下行,但接下来货币政策还将保持稳增长取向,重点是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可以看到,当前宏观经济仍处于遭遇重大冲击后的恢复阶段,加之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物价水平偏低,利率适度下行符合逆周期节的需要。

不过王青也指出:“下半年实施政策性降息也有两个制约因素:一是一季度银行净息差降至1.54%,较上季度大幅下行0.15个百分点,明显低于1.80%的‘警戒水平’,降息会带动银行净息差进一步收窄;二是降息有可能扩大中美利差倒挂幅度,对稳汇率有一定影响。”

《决定》再次强调,积极发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王青认为,尤其在科创金融方面,金融是新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孵化器。《决定》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各地要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防止一哄而起、泡沫化,更多运用数字化、人工智能、绿色化等革命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充分认识到前沿科技创新普遍具有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的特征,一些地方如果不顾及自身的基础条件,依靠政府补贴强行上马,最终很难达到科技创新的预期效果;即使达到科技创新标准,若不能有效对接市场需求,也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无助于高质量发展。

在金融监管方面,《决定》明确,制定金融法,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均认为,“制定金融法”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目前尚不明确,“制定金融法”是指一部具体的法律,还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目前,包括正在制定和完善中的《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虽然都属于“金融法”的范畴,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类似于《民法典》在民事领域的作用。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实践中规范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更多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在修订金融法律之外,还要加强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一方面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存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使监管规则更具适用性、有效性;一方面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同时,修订、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注意与原有规则的衔接,减少新旧规则前后矛盾冲突。

《决定》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监管力度不减,有关“央地协同”监管也有多次提及。

今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发文称,加快完善监管协同机制,以“全覆盖、无例外”助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必须推动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拉紧责任链条、优化分工协作,筑牢金融监管安全网。针对非法金融活动,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兜底监管机制。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坚持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形成防控金融风险合力。

董希淼表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下一步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有序推进金融创新,打造专业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上海、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扩大和深化金融“双向开放”,构建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实现金融业态的多样化和金融功能的多元化,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实现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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