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罚金数额标准等。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最新司法解释重点。
明确“自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明确“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不再以“明知”来表述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而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在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